案例一:A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B公司在2023年3月至4月期间有生产用电,现场有生产的农药产品若干,但B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A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B公司以无证排污处以罚款26万元,处罚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用电记录等,但没有B公司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照片及证明。B公司以无排放证据为由在诉讼中提出抗辩,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A市生态环境局是否应当取得B公司在无证生产期间的排放证据?
案例二:C市生态环境局在对D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D公司负责人承认:公司正在使用包括盐酸在内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中产生氯化氢废气,治理氯化氢废气的环保设施碱喷淋塔正在运行,喷淋塔内的浆液应当呈现碱性但却呈现酸性,原因是工人没有及时加碱造成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为证。C市生态环境局以D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为由对D公司处以罚款37万元。D公司在诉讼中对笔录内容反悔,其辩解内理由为:公司有两条生产线号生产线不需要配套治污设施,只有2号生产线需要配套治污设施喷淋塔。公司负责人在检查之前存在饮酒行为,检查时意识不清醒。检查时,只有1号生产线号生产线停产,其配套的喷淋塔正在清洗维护,没有运行。在当事人出现陈述反悔的情况下,法庭会如何认定生态环境部门的证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证据能否经得起庭审质证的考验?解答以上问题的根本在于理解行政诉讼的证据标准,在达到证据证明标准的情况下,证据自然会经受住质证的考验而被法庭采信。
综合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按照证明标准从低到高的等级排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又称优势证明标准。“占优势”,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较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更具说服力。所谓“盖然性”,又称可能性,是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是指法官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形成了事实非常有可能如此或非常可能如此的判断。所谓“占优势的盖然性”,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比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更具有可能性,相应的诉讼主张成立的理由更为充分,通俗而言,就是“许多可能之中最大的可能”、“最接近真实的可能”、“基本能断定是这种可能”。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又称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标准。法院按照证明效力有着非常明显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具体而言,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比较,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较大的优势,该优势足以使法官确信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真实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实存在的可能性。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又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是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证明标准。这里的“怀疑”,是一种两可或多可的意识状态,具有正常理智的人、一般的人在选择其中一种时,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合理”,是指怀疑需有理由而非纯粹出于想象或幻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指排除其他全部可能性或可行性,只有刑事控方指控的事实成立的唯一性。
理论上,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都会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或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采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介乎两者之间,一般应采用严格程度介乎两者之间的证明标准。一方面,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达到与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不仅会妨害行政效率,而且会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一定要有严肃性,证明标准一定要有最低的限度,这个最低的限度理应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事实上,行政诉讼并不统一适用一类标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来保证最大限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实现公正与效率。
案例一:B公司涉嫌无证排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数额26万元,应当属于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案件。根据己查明的事实,B公司当时正在生产,生产行为必然产生污染物排放,根据公司现有的生产条件,即使在使用治污设施的情况下,治污效果也不可能达到100%,进而达到零排放效果。因此,在生产状态下必然发生污染物向外环境排放的事实属于“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无须举证证明。在此情形下,案件现有证据己经排除B公司在生产状态下零排放的合理怀疑。故,案例一虽然没有B公司的排放证据,但该案证据依然达到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
案例二:根据现场检查的视频,D公司负责人在陪同执法人员检查时精神状态完全正常、意识清醒、对检查人员的提问对答自如,两次笔录内容关于正在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生的废气的回答内容完全一致。故,本案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执法检查与调查时形成的笔录来认定案件事实。D公司提出的笔录内容为其饮酒至意识不清所做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D公司负责人的两次笔录述陈述的内容,再综合D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与环评报告可以认定:2号生产线使用的原材料为盐酸、产生的废气是氯化氢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是碱喷淋塔。因此,案件现有证据足以排除2号生产线当时处于停产状态的合理怀疑,D公司的反悔不足以否认案件原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案件证据依然符合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涉及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等对当事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尽可能全面、充分地调取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证据,防止出现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且该矛盾不能得到合理地排除的情形,从而使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其他可能性的内心确信,最终影响诉讼结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10月25日夜间气象及重点管控措施20241025-13】 当前我市东南风,21时经南风转西南风,次日5时转西北风,风力1级,湿度67%-99%,污染易累积,各县市区严格落实预警管控及强化管控要求,结合市调度指令根据本地实际污染程度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措施落地见效: 一、工业源管控 1、分局长督导辖区在线重点企业落实浓度明白卡及10月份总量控制要求; 2、【信都区】邢钢:协商198m2烧结机保持生产调控,焦炉日出焦不超65孔;德龙:日排放不超2吨,加强厂区保洁; 3、协商炭黑、垃圾发电、水泥熟料、糠醛行业:持续落实强化管控措施,各分局加强督导; 4、平板玻璃:严格落实橙色预警要求; 5、砖瓦窑:协商各县市区砖瓦窑保持冷窑检修生产调控(B级蹲火保窑,每天进坯量不超过八车); 6、昨日排名后三的区县为沙河市、南宫市、隆尧县,分局加强督导,重点秸秆焚烧、散煤复燃,夜间车辆集中怠速等,督导中小企业橙色预警措施落实。 二、扬尘管控 1、【各县市区、城管局】夜间湿扫保洁作业,重点:纬三路、邢峰线、皇褡线、钢铁南路、新华南路、西环路; 2、【属地分局、住建局】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工程)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 3、【住建局、信都区】对金牛阳光苑西区二期、邢台观澜壹号项目勾机土方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且未按照橙色预警要求停止土石方作业等问题进行复查。 三、移动源管控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移动源管控措施,协商钢铁、电力、焦化、水泥、玻璃、炭黑,各企业在强化措施执行期间,大宗原料、煤炭停止运输(产品除外); 2、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四、燃烧源管控 【各县市区、乡镇办】加强生物质燃烧源的巡查管控,重点信都区羊范镇,沙河市十里亭镇,经开区留村镇等。
多地官宣将取消公摊 得房率或达到100% 专家称取消公摊是明年重要工作
来源:【闪电新闻】本文来自【闪电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一员工多次向部门主管反应,有人在楼顶女生宿舍,单位主管让员工到楼顶去巡查。2018年10月30日公司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于2018年10月30日与小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12月18日,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下称南粤评估)遭到行政处罚,原因是该公司超范围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公司搬迁,清仓甩卖,尾货处理,低价出售,品牌内部低价……原本卖近千元的蚕丝被,竟以百元价格成交?假蚕丝被的内芯,受访对象供图天气变冷,有人上门以低价兜售蚕丝被,注意了!别开门!别买!这些都是骗局!低价兜售品牌蚕丝被?假的!
信息爆炸时代,不少消费者会将测评短视频当成“避坑”宝典、采购指南。然而,有的测评博主却对评价商品发表不当言论,恶意给出差评,这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一名百万粉丝测评博主针对某品牌手机,发表多个负面评价,这些评价言辞激烈,明显具有侮辱性和贬损性,为此被告上法院。
随着天气转冷羽绒服开始登上年度服装舞台然而“89元羽绒服绒子含量基本为0”“警方查获‘假羽绒服’7万余件”“媒体曝光羽绒制品以丝充绒”……多个羽绒产品相关话题近期频繁冲上网络热搜行业质量上的问题被推至风口浪尖近日记者来到江西省九江市一处羽绒电商创业园这里的4家企业不久前被曝光以“丝”
日前,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处理环境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不承接除环境法律业务之外的业务,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专门从事环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